2007/05/30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 贷款担保情况;
(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 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 贷款催收记录;
(六)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颁布 新版规定六大变化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这个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车贷新规,在贷款人、借款人范围,车贷首付比例年限等关键问题上,都与1998年的老版本有很大变化。

  ■变化一:车贷不再银行垄断
  从1998年人民银行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车贷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而伴随着新办法,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后,估计届时获批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也有望在车贷上“插上一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变化二:外国人也能申请车贷
  外国人能够申请车贷,在以往的众多管理规定中从来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而新办法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车贷,不过申请条件是“在中国住满一年”。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变化三:二手车首付上升为50%
  与1998年车贷管理办法相比,车贷新办法的最大改变是,对自用车、商用车还是二手车等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其中,新办法对二手车的贷款规定最为严格,首付金额必须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以上,而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次是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对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自用车贷款,则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限最高5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变化四: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3年
  国内车价不断“跳水”,二手车价格“缩水”更快。新管理办法要求“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
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变化五:贷款参考价跟着“低价”走
  生产商降5000,经销商暗自降8000,在车价可能有多个版本的情况下,怎样来衡量车价?新的车贷管理办法也第一次规定了车价确定的参考原则。即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二条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变化六:蓄意骗贷者列入黑名单
  与1998年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立了一章内容,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在“黑名单”中出现。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链接
  国内银行纷纷提高车贷门槛
  根据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今年年初的统计,进入京城车贷“黑名单”的借款人达到3165人,涉及金额几亿元。其中有贷款人短期内在3家银行做了5笔车贷,或者是3名贷款人在同一天同一个车商处购买了3辆奔驰600,然后逃之夭夭的事件发生。
  为此,各大银行随即均提高了车贷门槛,招商、民生等股份制银行的部分网点甚至不再做车贷业务。就是曾以“首付10%,最高期限8年”成为车贷“龙头老大”的农行,在经过银监会的专项检查后也急踩“刹车”,首付已经提升到了20%、30%,同时最长年限则从以往的8年锐减到3年。还有的银行要求国产车首付至少30%,进口车至少40%,对商务车、货车则暂不提供贷款,对轿车信贷进行放款的原则也是“保中间、放两边”,即夏利、奥拓、QQ等低档经济型轿车和奔驰、宝马等豪华高档轿车目前信贷停办,七八万元至二三十万元的轿车信贷依然照办。


教你怎么看“乙肝两对半”

1、HBsAg(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以前也称HAA,是乙型肝炎病毒的外壳蛋白,其本身不具传染性,因此不应将其作为传染性的标志。HBsAg仅表示有过或正存在乙肝病毒的感染。仅此一项不能说明乙肝病毒目前是否仍在复制。放免定量检测大于2.1为阳性。

2、抗-HBs(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是一种保护性抗体,是对乙型肝炎感染后获得免疫力的标志。是乙型肝炎治愈或趋向治愈的象征。用乙肝疫苗预防乙肝,也要产生抗-HBs,才能算是预防成功。放免定量检测大于2.1为阳性。

3、HBeAg(e抗原)HBcAg(核心抗原)、HBVDNA,均是乙肝病毒内核中的结构成分,它们的存在,表示血中仍有乙肝病毒的存在和复制,因此有传染性。放免定量检测e抗原大于2.1为阳性,核心抗原大于0.5为阳性。其中HBcAg因国家试剂质量并未过关,因此其结果并不一定正确。

4、抗HBC(核心抗体),其主要成分为核心抗体中IgG型。阳性是以往或现在感染乙肝病毒标志。和HBsAg一样,仅此一项不能说明乙肝病毒是否繁殖复制。放免定量检测小于0.5为阳性。

5、抗HBCIgM(核心抗体IgM型),阳性可作为乙肝病毒新近感染或持续复制的标志,有传染性。放免定量检测大于2.1为阳性。但因试剂并未标准化,因此结果并不可靠。6、抗HBe(e抗体),阳性说明乙型肝炎病毒复制不活跃,传染性低或很少,是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时间已较长久的标志。放免定量检测小于0.5为阳性。但如果HBVDNA阳性,说明血中仍存在乙肝病毒或病毒已变异,不仅有传染性,而且对机体的危害可能更大。  

2007/05/04

ISACA

ISACA®

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ISACA)创始于1967年,当时它是由从事同类职业的人所组成的小团体——计算机系统的审计和控制对他们各自机构的运作都变得愈发关键——因此他们聚集起来讨论制定信息集中化资源和本领域指导准则的必要性。在1969年,这个团体正式组建为EDP 审计师协会。在1976年,这个协会成立一项教育基金来开展大规模的研究工作,以拓展信息产业管理与控制领域的知识与价值。

今天,ISACA在全球有两万八千多名成员,他们的组成非常具有多元性。这些成员在100多个国家内生活和工作,并涵盖众多专业信息技术的相关职业,比如信息系统审计师、顾问、教导员、信息系统安全专家、管理者、首席信息官和内部审计师等。有些职业是本领域内新兴的,其他为中级管理人员,另外还有许多人担任最高级的职位。他们几乎遍及所有行业,包括财政金融、公共会计、政府与公共部门、公用事业和制造业。这种多元性使众多成员能够相互学习,并在许多专业问题上广泛交流彼此的观点。该特点一直被认为是ISACA的强势之一。

ISACA的另一个强势就是它的分会网络。ISACA的分会遍布世界60 多个国家,可提供成员教育、资源共享、支持、专业网络,以及其他由当地分会提供的诸多利益。请查询在你所在地是否设立了分会。

在ISACA创立的三十年来,它已成为一个为信息管理、控制、安全和审计专业设定规范的全球性组织。它的信息系统审计和信息系统控制标准为全球执业者所遵从。它的研究工作针对那些挑战其重要原则的疑难专业事项。它的国际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认证得到全球的公认,并有三万多名专业人员得到认证。它最新推出的国际信息安全经理(CISM)认证特别针对信息安全管理的审计事务。它出版了领先于信息控制领域的技术性期刊,即《信息系统控制期刊》(Information Systems Control Journal)。它举办一系列国际性会议,并且把焦点集中于信息系统保障、控制、安全和信息技术管理专业的技术与管理主题上。ISACA与其附属的信息技术管理机构领导着信息技术控制界,并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下为其执业者提供信息技术专业所需的要素,保证他们得到良好的服务。

可通过当地分会取得的其它资源:

Hong Kong
http://www.isaca.org.hk/2006/content/blogsection/4/42/

可通过国际总部取得的资源:
IT Governance Global Status Report Released (Simplified Chinese) (PDF, 88K) 07 Jun 04
Chinese Translation of Val IT 19 Oct 06
Chinese Translation of COBIT 4.0 31 Dec 05
Chinese translation of ISACA Tagline 31 Dec 05
COBIT 4.0: Major Update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Helps Businesses Increase IT Value, Decrease Risk (Simplified Chinese) 22 Dec 05
Frank Yam, of Hong Kong, Re-elected Vice President of the 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 (ISACA) (Chinese) Microsoft Word 20 Jun 05
CEOs and CIOs Name Their Top 10 IT-related Problems and Priorities (Simplified Chinese) 04 Oct 04
CISA BOI Chinese (Simplified)
Standards for IS Auditing (Simplified Chinese)